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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游客拒购物禁另行收费
来源:阳光学习网    2010-11-30    编辑:苏月梅    

       旅游者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 

  ① 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并于昨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说,制定该26条的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霸王条款”无效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管物损毁可请求赔偿 

  司法解释对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保管旅游者行李物品以及证件安全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游客不同意不得转团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是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司法解释也指出,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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