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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四考前模考试题
来源:阳光学习网    2011-12-13    编辑:苏月梅    

试 卷 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析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3分)
  案情:张某欲寻找一处瑜伽授课的场所,遂与甲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l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10万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11年5月1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5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11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欲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有购买意向,则在2011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万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11年度的租金10万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11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5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11年6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二,2011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l50万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300万元。
  问题:
   1.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3.如果甲公司2011年6月5日通知张某3个月后要出卖该楼房,但张某表示无论如何都不购买。3个月后甲公司将楼房卖与李某。交付后,李某要求张某搬出楼房。针对该情形,张某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4.如果丙公司因为丁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于2011年7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己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5.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11年2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庚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二、(本题l5分)
  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货考

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于2011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11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题:
   1.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隋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隋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三、(本题20分)
  案情:甲某因为丁某欠其20万元赌债久拖不还,便纠集乙、丙将丁某骗至自己开办的水
  泥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某对被捆绑的丁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昏死过去。甲某以为丁某已经死亡,将丁某藏匿于水沟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某的妻子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某被绑架,索要30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辆长途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某声称,要想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趁机逃走。甲某干脆自己开车。甲某只开过农用三轮车,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个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致其轻伤)。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某因恐惧根本不敢停车,将拦截汽车的三人撞倒后(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继续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乙某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开车时不小心撞到路边的行人,乙某下车察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某如何处理。丙某说事到如今,管不了那么多了,叫乙某赶快开车离开。乙某于是将行人拖到前方不远的垃圾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被发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四、(本题22分)
  案情:黄某(女,25岁)是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秘书,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精通英语,业务能力强,而且相貌气质俱佳。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常与总经理一同出差,引起总经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电话中辱骂黄某,甚至到公司对黄某进行谩骂。一日,夏某故意来到黄某回家必经之路的超市门口,待黄某外出返家时,夏某便上前当众大骂黄某。黄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言,后来夏某抓住黄某的衣服进行厮打,并将其衣服扯破,致黄某当众受到巨大屈辱。黄某实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将夏某推倒在地,刚好夏某头部撞在了一块石头上。后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黄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床休息半个月后才逐渐恢复正常。夏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夏某的伤情作出的结论为轻伤的法医鉴定书证明,决定开庭审判。经过两次合法传唤,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一周过后,夏某不愿再起诉,但夏某的父亲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再次决定开庭审判。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夏某提出反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黄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经缺席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黄某管制6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黄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黄某管制4个月,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夏某犯侮辱罪,判处管制2个月。由人民法院执行。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五、(本题25分)
  案情:2011年6月17日,受雇于某空调公司安装部门的王某在给客户安装空调的路途中被一车辆撞伤。王某撞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王某多次找到该车辆所有人孙某索赔,无果。无奈之下王某于2011年2月18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共计l2.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l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王某向法院提供了医疗单等证据。一审开庭时,王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交通费用的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孙某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王某则解释说,迟延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递交,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驾车失误;原告也承认,自己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4月9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院费共计8万元。王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11年4月21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之子小王于2011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王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11年8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医疗费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小王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3.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4.如王某就自己的医疗费索赔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


  六、(本题20分)
  案情: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1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11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陆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陆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要求听证吧。”
  陆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1年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11年10月25日,陆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陆某不服,遂于11月8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和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适格,遂告知陆某变更,陆某不同意。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当场驳回起诉。次日,陆某又以H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陆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所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陆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H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处罚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H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行政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陆某不服H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有权提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
   3.陆某向H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5.本案中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理人王律师是否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及有关证人收集调查证据?其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6.H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二审法院只实行书面审理是否妥当?
   8.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相对人可否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2011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其中为解决近年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新增加了第33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试对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展开论述。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乙题:
  案情:2011年,网上充斥着各种有关“艳照门”的消息,并且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艳照门”事件直接波及的当事人不断增加,人们对其关注度也有增无减。人们的兴趣点从开始对“艳照门”的关注,转向涉及艺人的个人生活和精神层面。现在看来“艳照门”事件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娱乐界的新闻,同时也是一个必须直面的法律问题。请结合本事件,谈谈你对隐私权的理解。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评议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试卷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3分)
   [考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部分即满20年后的11年无效。所以,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期限实际上是20年。
   2.张某可以提出优先购买权的主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以及价格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第三人的出价条件优于承租人时,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而不通知承租人,或者在通知的有效期内不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即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同等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违法行为。
   3.张某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该合同对李某仍有约束力。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仍然可以出卖该楼房,但不能侵犯张某法定的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在保障张某的优先权的前提下,出卖租赁物,该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问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受让楼房后还要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而不能请求张某停止使用。不仅如此,该楼房已经设定的两个抵押权也仍然有效。
   4.对张某的租赁权有影响。《担保法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权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根据该规定,对楼房的买受人己公司来说不具有约束力。
   5.对张某的租赁权没有影响。《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这种情形,《担保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承有效。根据这两个规定,庚公司仍然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本题l5分)
   [考点]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
   [答案及解析]1.不合法。因为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l49条第l款第(5)项关于董事、高管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因而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2.无法律依据。本案中,隋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问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高管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高管的竞业行为无效。因此,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
   3.应将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有损失,还可以要求隋某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第l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4.可作以下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2)隋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行为人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3)由隋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如果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依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由从事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l49条第l款第(4)项规定。本案中由于没有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并且也没有章程的规定,所以该自我交易行为是不合法行为。并且由于董事在交易中并非善意,所以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对违反限制自我交易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民事责任,具体为:第一,归入责任,即依照《公司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第二,赔偿责任,即依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可追究隋某上述两项责任。


  三、(本题20分)
   [考点]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1.关于甲、乙、丙三人关押丁的行为:(1)甲、乙、丙三人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因他们为索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对甲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他使用暴力将丁打昏,后来又将丁藏匿予水沟中致其被溺死,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杀人罪。(3)乙、丙不必为丁的死亡负责,因为杀死丁是甲一个人的行为,乙、丙不具有伤害、杀人的共同故意。(4)甲、乙、丙发出勒索信的目的是转移视线,以掩盖丁某死亡的真实情况,不是为了敲诈勒索,因此不构成犯罪。
   2.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劫持汽车罪。
   (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法定加重情节。
   (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行人的行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甲仅致人轻伤。(4)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在明知会发生此结果而放任其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3.关于乙、丙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趁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际,突然将其汽车开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属于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的情形,致使该行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丙指使乙逃逸,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四、(本题22分)
   [考点]自诉程序
   [答案及解析]1.依《刑事诉讼法》第l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可知,区法院不应在自诉人只有法医鉴定书这一证据时就决定开庭审判。因此,自诉人起诉必须有足够证据,法院才应当开庭审判。
   2.自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不应判决宣告终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法院不应受理夏某父亲的起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第187条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但本案被害人夏某并无第187条规定的无法告诉的原因,应由其本人自行告诉而不是其父亲代为告诉。
   4.一审过程中,法院不应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告人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中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告人黄某可以提起反诉。
   5.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不得缺席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二审法院不应受理上诉人黄某提起的反诉。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7.二审法院不应只书面审理。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8.不应由法院执行管制。依《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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